在緬甸投資熱潮持續升溫的背景下,2025年緬甸公司注冊政策中關于董事資格的要求成為投資者關注的焦點。根據緬甸《公司法》及最新政策,緬甸居民董事的配置仍是外資企業注冊的核心條件之一,其背后涉及法律合規、行業準入及運營風險等多重邏輯。

法律要求
緬甸《公司法》明確規定,所有在緬甸注冊的公司必須至少任命一名緬甸居民董事,且該董事需在公司成立后12個月內滿足在緬甸境內居住滿183天的條件。這一規定適用于所有公司類型,包括外商獨資企業(WFOE)、合資企業及本地公司,僅在少數特殊場景下存在例外。
1、居民董事的核心定義
身份要求:緬甸居民董事需持有緬甸身份證或永久居留權,外籍人士若長期在緬居住并滿足居住時長要求,也可被認定為“居民董事”。
職責邊界:居民董事需以公司利益為優先,履行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,包括參與董事會決策、簽署法律文件及確保公司合規運營。若因過錯導致公司破產,可能承擔連帶責任。
2、法律修訂的延續性
盡管緬甸政府近年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,但2017年修訂的《公司法》中關于居民董事的要求未被放寬。2025年最新政策進一步明確:外資企業若未在規定期限內任命居民董事,將面臨罰款、營業執照吊銷甚至刑事責任。例如,某外資企業因未按時任命居民董事,被緬甸投資與公司管理局(DICA)處以500萬緬幣罰款,并暫停其業務運營許可。
實務操作
在緬甸注冊公司時,居民董事的任命需兼顧合規性與運營效率。以下為實務中的關鍵要點:
1、任命路徑選擇
本地合伙人模式:與緬甸企業或個人合作,由其指派居民董事。此模式可快速滿足合規要求,但需通過協議明確權責邊界,避免利益沖突。
專業服務機構模式:委托DICA備案的“認可公司服務提供者”(如律所、會計事務所)提供居民董事服務。此類機構通常具備多行業經驗,能提供全鏈條支持(如注冊、開戶、稅務申報)。
外籍董事轉化模式:若外籍董事長期在緬居住,可通過申請永久居留權或滿足居住時長要求,轉化為居民董事。此模式需提前規劃簽證與居留許可。
2、風險防控要點
背景調查:對居民董事進行盡職調查,核查其信用記錄、行業經驗及合規歷史,避免因個人問題導致公司運營風險。
協議約束:通過《董事服務協議》明確居民董事的職責、權限及違約責任,例如要求其定期出席董事會會議、不得擅自簽署重大合同等。
保險覆蓋:為居民董事購買責任保險,轉移因其過錯導致的公司損失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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