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香港公司遷冊制度落地實施后,“無股本的無限公司能否申請遷冊” 成為部分專業服務型企業關注的核心問題。該制度允許特定類型的境外公司通過“整體遷移”方式將注冊地轉移至香港,同時保留法律身份與業務連續性。然而,無股本的無限公司因不符合法定類型要求,無法申請遷冊至香港。

遷冊制度的類型限制與核心條件
根據香港《公司條例》第16A部及修訂后的《稅務條例》,遷冊制度明確限定四類境外公司可申請遷冊:
1、私人股份有限公司
2、公眾股份有限公司
3、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
4、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
關鍵限制:
無股本的無限公司被排除在外。該類型公司因缺乏股本結構,無法滿足香港對“有股本”的法律要求。例如,某歐洲家族企業原為無股本無限公司,因業務擴展需融資,計劃遷冊至香港,但因類型不符被駁回申請。
類型一致性原則:遷冊后公司類型須與原注冊地類型相同或實質相同。若原公司為“無股本私人無限公司”,即使香港法律允許有股本無限公司存在,仍因類型差異無法遷冊。
其他核心條件:
1、原注冊地法律允許:如開曼群島《公司法》第201條明確支持遷冊程序,而某些離岸司法管轄區可能禁止公司向外遷移。
2、財務穩健性:需證明申請日起12個月內有能力償還到期債務,且未處于清盤或破產程序。
3、成員同意:若原注冊地法律或章程要求,須取得75%以上合資格成員同意決議。
4、合規記錄:遷冊前需完成至少一個完整財年運營,并提供近12個月財務報表。
無股本無限公司的制度障礙
1、法律實體差異
無股本無限公司的核心特征是成員承擔無限責任,且無股本結構。而香港允許遷冊的“有股本無限公司”需通過股本劃分明確股東權益。
2、業務連續性風險
遷冊制度的核心優勢是保留法律實體與業務關系。若無股本無限公司強行通過架構調整(如增設股本)申請遷冊,可能面臨:
原合同效力爭議:遷冊前簽署的合同可能因公司類型變更被認定為無效。
稅務居民身份重構:香港對“有股本”公司的稅務評估與無股本公司存在差異,可能導致雙重征稅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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